許小姐問:

我在5月中透過房仲買下一間中古屋,房仲的買賣契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裡的條文與事實不符合,如:「房屋是否漏水?是否曾經修繕過房屋?」都勾選為否,直到6月底交屋後,我們才發現房屋不僅漏水且有修繕過的痕跡,還有更多缺失,我們該怎樣對房仲和前屋主有所懲罰或是求償?有什麼法律途徑可走?

 

 

律師蔡念辛回答:

若買方交易時不知瑕疵存在,賣方應負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物交付移轉於買受人時,無瑕疵存在。又所謂物之瑕疵,指不符合約定或通常交易觀念,所認為應具有之價值、效用品質;但若該不符程度,無關重要者,即不得視為瑕疵。因此,在讀者的案例中,就房屋曾經發生漏水經修繕的狀況,應先檢視該修繕部份、漏水情形是否嚴重?以判斷是會否減損房屋效用、交易價值等情況。若確屬影響利用價值之瑕疵,且買方於交易時並不知情,前屋主即應負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依民法第359、360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減少買屋價金或損害賠償,但應注意民法365條之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方應在通知前屋主房屋有瑕疵狀況後6個月內、或者在交屋後5年內,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房仲應負據實報告及調查說明義務

   房仲向買、賣雙方收取費用,媒介兩方訂立契約為業,因此司法實務上認為,房仲與買賣方成立居間及委任之混合契約。依民法第535條、576條規定,其處理事務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故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且負有調查說明義務。在關於房屋是否有漏水修繕情形,實務多肯定房仲負有此瑕疵調查義務。又國內不動產交易習慣,通常由賣方填寫「標的現況說明書」交予房仲,因此房仲可能會稱其是依據賣方委託的說明、對房屋漏水情形亦不知情;但因房仲乃以此營業,且相對於買方具資訊優勢地位,因此即便賣方未如實告知漏水情形,房仲仍應為必要之詢問及調查。在讀者案例中,若房仲確有違反調查義務而造成損害,讀者得依契約或侵權行為向房仲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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