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該案異議人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於無照駕駛重機車時拒絕酒測,被監理站依系爭規定裁罰新台幣6萬元、吊銷各級車類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之處分,致失去駕駛之工作。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理同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該案抗告人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亦因駕駛重機車外出時拒絕接受酒測,被監理站處以相同罰鍰及處分,致失去駕駛之工作。二案承審法官均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生存權保障之疑義,爰分別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依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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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車駕照的部分,依等級為普通小客車照、職業汽車駕照、職業聯結車駕照,若考取更高一級駕照,監理所即會回收較低等級駕照,故駕駛人只會有一本汽車駕照。至於若持有機車駕照,當然不會受影響。

實務上常見民眾因為持有汽車駕照,而未考領機車駕照,無照騎「機車」、或有照騎「機車」但拒絕酒駕,導致受吊照處分,因法律規定可吊銷各級駕照,將導致其持有的汽車(甚至職業聯結車)駕照會被吊銷,進而影響工作,實在划不來,提醒民眾務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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