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載於 2013年04月06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王吟芳、國際中心╱連線報導】
台南一名梁姓父親與31歲女兒失和,指摘女兒大學畢業賴在家中,白天睡覺,晚上出去玩,還常帶男友回家同宿不顧名節,屢勸不聽,祭出《民法》逐出家門條款,提告要將沒有穩定工作的女兒趕走,法官雖認為梁父數落並非都有道理,但女兒遷出可避免感情持續惡化,也有助於學習獨立,判決女兒須搬走,全案定讞。記者走訪梁家父女台南住處,發現不僅女兒搬家,屋主父親還把房屋賣掉,新屋主已僱工裝潢。鄰居說,這2年梁家夫妻不知為何吵得不可開交,女兒挺母與父對峙,最後母女陸續離家。記者聯繫不上女兒,63歲的梁男透過律師拒訪。律師蔡念辛指出,《民法》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指滿20歲)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蔡表示,像要求子女獨立、子女不尊重家人甚至施暴等,都算正當理由,但可能受限華人家庭有父母本來就應扶養子女等傳統觀念,這類訴訟非常少見。
不工作遊手好閒
判決指出,梁男指女兒大學畢業、四肢健全、智慮正常,4年多來卻不找穩定工作,白天常在家睡覺,睡醒出門玩到半夜才進門;且不顧名節,三天兩頭把男朋友帶回家同房過夜。前年10月19日,梁男為了臥室被女兒反鎖大吵,錄下兩人互罵,梁男先罵女兒:「妳這個無賴,長那麼大了都不工作,整天在家睡覺,晚上出去玩」、「養妳不如養條狗」,女兒回罵:「你連豬也不如!」梁認為自己長期與妻子感情不睦,女兒在母親的影響下對他態度大逆不道,因此請律師對女兒提出「由家分離」官司。
分開住避免失和
女兒訴訟時反批父親激她口出惡言還錄音,且她曾到補習班上班也有短期零工,並非都沒工作,住家裡也是為了照顧生病母親,並強調與男友交往多年,男友偶爾放假南下才同住,況且父親也曾以家長之姿招待男友,懷疑是父親外遇才借題發揮。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定,此次口角父親也是口不擇言,且女兒長大成人,與穩定交往的男友同眠並無不可,父親的指摘不完全正確。但不論父女感情是否不睦,父親要求成年子女自力更生也是合情合理,且梁妻後來也搬出去,女兒在家照顧母親的理由已不存在。
法官認為若父女分開住,可避免失和延續,且有助於女兒學習獨立,為雙贏之舉,判決命女兒搬離。至於國外情形,律師林炳昌指香港沒有「由家分離」的規定。歐美方面,經查2011年義大利有對夫婦認為41歲兒子有穩定收入卻「賴家」,曾祭出存證信函要求搬走,揚言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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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探討:
依《民法》第一一二二條、一一二三條規定,「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有家長一人,通常由最年長、尊輩者擔任,其餘均為家屬,且不以具血緣親屬關係為限,只要是為永久生活而同居一家就屬於家屬。例如,早年大家庭納綼妾、童養媳,雖然沒有親屬關係,但仍是家屬。且依《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家長與家屬互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一一二七條、第一一二八條規定,家屬已成年或未成年已婚者,不需理由即可請求離家。家長亦可以「正當理由」要求成年家屬離家。此為民國十九年之立法,至今均未修正,或許因華人傳統觀念,因「請求離家」而至法院訴訟的情形非常少見。
早年司法裁判,這類案件多發生在家長與無親屬關係之妻妾間衝突,因若家屬不具親屬身分,自家離去後,家長就不再對其負扶養義務。最高法院就有判例指出「夫亡故後,遺妾與其他男人通情書,家長可以此為由,令其離家」。但隨時代演進,本條的適用反倒多發生在父母與子女間,例如,成年子女認為父母對管教太嚴格而要求離家;或父母認為子女不務正業、不盡孝而要求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