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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 2013年03月15日 蘋果日報

 

【顏振凱、林錫淵、郭芷余╱連線報導】

綠營公認的美麗人妻,綠委趙天麟太太丁雅婷,去年十月在高雄醫學院附屬醫院女廁疑遭人偷窺,警方迅速找到嫌犯,丁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但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解釋,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嫌犯沒用工具,因此不起訴。丁雅婷近日在臉書憤怒留言:「身為受害者,我想問正義在哪裡?」律師蔡念辛說,被害人可能覺得自己被偷看,被告卻沒事,很不公平,此案雖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警方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偷窺者六千元以下罰鍰。律師呂秋遠則質疑,檢察官當場應建議丁雅婷改以《性騷擾防治法》提告,不知為何沒這樣建議?

辯稱恍惚進入女廁

高市警局三民一分局昨證實,去年十月十一日晚間六時許,丁女到高醫女廁如廁發現有男子偷窺,立刻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一眼就認出嫌犯是常在高醫附近遊蕩的男子,當警方步出高醫時就發現涉案人,將他逮捕,但該男否認偷窺。 丁雅婷近日在臉書留言,指嫌犯辯稱一時恍惚進入女廁,否認有妨害秘密犯行,檢方也認定嫌犯沒使用任何工具、設備窺視,所以不起訴。丁氣不過留言:「他在隔壁間廁所站馬桶上偷窺,被我發現後馬上奪門而出,這是哪門子的恍惚?」 丁雅婷昨不願多談當天細節,僅強調不希望又有人受害,所以堅持提告。丁說:「妨害秘密是警方建議,但同為女性的檢察官卻以不起訴結案,我無法接受。」回覆友人關切時,丁留言嘆:「這種判決讓我覺得被懲罰的是我。」

逢春節錯過再議期
趙天麟也說,他太太為了不讓其他人受害堅持提告,沒想到檢方以不起訴結案,且時值農曆春節,太太直到年後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過了七天內得要求再議的期限。趙感謝高醫和警方協助,但質疑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是否意謂男性偷窺者到女廁準備好,只要沒工具、辯稱恍惚,就不會起訴?」

犯《社維法》仍可罰
高雄地檢署對此案做出不起訴處分,襄閱主任檢察官呂幸玲說,《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但窺視丁女的被告未利用工具偷窺,檢察官依法只能不起訴;若被害人不服可聲請再議。呂指偷看他人上廁仍觸犯《社維法》,此部分由警方依其職權認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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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探討:

《刑法》第 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例中,因偷窺者並無利用任何工具或設備,不符刑法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惟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規定,對偷窺者課予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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