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Alice問:

因住家當初與朋友口頭約定,讓他作營業登記,但沒有簽訂租賃簽約,也沒實際收過租金,等於免費讓朋友使用。不過後來我請他遷走,他卻置之不理。如今房子要賣,我先以存證信函請他遷走公司營業登記,但還是沒用,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強制將他公司遷走呢?

 

律師蔡念辛回答:

        因不確定讀者問題意指「將房屋出借予友人實際營業使用」,或「僅提供房屋地址供友人辦理公司營業登記,友人並未實際占有使用該屋」,因此兩例均簡要回答。若為前者情形,因是無償將房屋出借供友人使用,雙方並非成立租賃關係,沒有所謂的租約,應屬於民法第464條之「使用借貸」,則友人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原物返回。讀者若欲終止借貸契約,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表明終止出借房屋之意思,若友人拒不遷出返還房屋,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主張契約終止後應返回借用物、或民法第767條規定以所有權人地位主張對方無權占有,向法院訴請友人返還房屋。

    若讀者友人未實際占有使用讀者之房屋,僅於辦理公司營業登記時,將公司地址填寫為讀者房屋地址。則讀者可去函該公司之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若為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以屋主身份表明該公司並未實際設址該處,請求主管機關稽查並協助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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