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先生問:
本人已婚, 今年54歲,無子女,住台北承德路4段,本人有弟/妹共3人,妻子有姊弟妹共4人,目前住的房子登記在本人名下,市價約一千五百萬, 如果沒有預立遺囑,本人將來往生後,依據民法規定房子由誰繼承?本人可否預立遺囑將來往生後, 房子單獨由妻子繼承?預立遺囑有無需要注意的地方?
律師蔡念辛答:
依《民法》第一一八三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即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則依親等排序,必須前順位無人繼承,才依序由後順位的人繼承。假如讀者黃先生膝下有子女,因子女屬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後順位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就沒有繼承權,由配偶與第一順位之子女繼承遺產。但黃先生因沒有子女,因此繼承順序為:父母、兄弟姊妹,倘黃先生之父母健在,繼承人即為黃先生之父母與妻子;反之,若父母已歿則再由後順位之兄弟姊妹繼承,繼承人為黃先生之兄弟姊妹與黃先生之妻子。又讀者之遺產繼承人若為「配偶」及「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則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規定,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之1/2分,另1/2分遺產再由兄弟姊妹共三人均分。
依《民法》第一一八七條有關「特留分」之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但仍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給依法有繼承權之人。遺產應保留之比例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在讀者案例中,若繼承人為「配偶」及「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則其特留分分別為:「配偶一人,特留分為四分之一遺產(1/2*1/2)】、「兄弟姊妹共三人,每一人之特留分為十八分之一遺產(1/3*1/3*1/2)」。因此,若讀者欲立遺囑將房屋全部分配予配偶,應注意不得侵害其他三位繼承人之特留分(即每一兄弟妹應保留遺產之十八分之一),若讀者尚有其他財產(如現金、股票等)可分配,且數額達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即可指定將房屋單獨留予配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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