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簡先生問:
我在去年十月買社區四樓的二手房屋,簽約時確認屋況正常無漏水,十一月時客廳通往廚房的門上方,卻出現潮濕掉漆並有壁癌狀況,廚房內側牆面也出現滴水現象,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該找房仲還是前屋主賠償,如果他們都不賠,我該打什麼官司求償?
律師蔡念辛答:
建議讀者先請抓漏人員找出漏水原因,假若是樓上五樓住戶所造成,例如裝潢施工不當造成下層漏水,則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讀者可對其主張侵權責任,請求賠償修繕費用或要求修復漏水問題。又如果漏水原因是大樓公共管線或共用設施造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可請求大樓管委會負責修繕。
若經過鑑定,認定漏水狀況並非交屋後之其他因素造成,而是交屋時就已存在之問題,則依《民法》第三五四條規定,前屋主應於交屋時負「瑕疵擔保」責任,擔保房屋無影響價值及效用之瑕疵。建議讀者先行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此漏水問題,若前屋主拒不處理,可於通知後六個月內,依《民法》第三五九條、三六0條規定,起訴請求前屋主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再者,若相關事實足以認定房仲業者隱瞞漏水問題不告知、或未盡屋況檢查義務,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一條規定,及《民法》第五四四條、第五七一條規定,對房仲業者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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