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問我一問題:如果房屋與其座落的土地,分別買賣,也就是「只買屋不買地」或「只買地不買屋」,則買主有什麼權利可主張?

 

上述狀況最常發生在法院拍賣,因此應買時要特別注意權利標示範圍。

依《民法》第425-1條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以及《民法》第838-1條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也就是說,如果土地跟土地上的房屋原本在同一人名下,而分別經過買賣,則該房屋對於所坐落的土地,享有法定租約及地上權,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依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該土地。買下該土地的地主無法對坐落其上的房屋主張拆屋還地,僅能對屋主收取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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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念辛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