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太太問:

丈夫婚前有兩個小孩一男一女,現年各二十七歲、二十三歲,房貸原由我和丈夫負擔,五年前丈夫以假買賣方式把房屋過戶給女兒,這五年來都由女兒繳貸款,偶爾丈夫也會幫忙繳,後來丈夫要求把房屋產權的一半,過戶給我或他但遭女兒拒,請問有辦法討回來嗎?

 

律師蔡念辛答:

   依《民法》第八七條規定,虛偽意思若隱藏其他法律行為,適用該法律行為的規定。因此,既然當初以「假買賣」方式辦理過戶,就應釐清房屋過戶的背後真正原因,以適用法律。如果五年前,讀者丈夫將房屋過戶給女兒,是基於「贈與」之意思,除非符合《民法》第四一六條的例外規定,例如女兒對讀者夫妻有不法侵害行為,否則不得事後撤銷贈與、要求返還房屋。

    但如果當初過戶並非基於贈與意思,僅是因為特定目的(例如避稅),而將房屋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則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可依據借名契約及《民法》第五四九條有關委任之規定,終止借名契約,請求女兒返還房屋。又司法實務認為,所謂「借名登記」是指自己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因此讀者必須舉證這個「借名」事實,例如:借名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這五年間房屋的實際管理使用人是誰?房貸之負擔比例等具體事實。倘無法舉證自己保有對該房屋的管領權限,在訴訟上可能較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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