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邱媽媽問:
先生名下房子十二年前被法拍,隔年先生過世,未留下遺產也未拋棄繼承,二○○九年七月忽接到存證信函,原房貸已轉移債權給資產公司,載明拍賣餘額不足七十幾萬元。兩名子女現已成年,若就業會有父債子還憂慮嗎?需主動向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減低金額嗎?有無法律依據可免還?交由法院判會較有利嗎?
律師蔡念辛回答:
現行《民法》第一一四八條,於民國九十八年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因讀者的先生是在十二年前(民國九十年)過世,仍應適用舊法規定,若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人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一切債權債務。因此,繼承人即讀者及兩名子女,三人原則應共同承受先夫所留下約七十幾萬元債務,債權人(資產公司)有權要求償還。
但因繼承發生時,兩名子女尚未成年,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規定,得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未獲任何遺產即可免責。至於讀者本身,因繼承發生時已是成年人,除非能舉證不知丈夫留有債務,否則難以免責,該筆債務即由讀者全部負擔。
讀者的兩名子女,依法得主張未獲遺產而免責,因此建議可暫不處理該筆債務,待債權人提出訴訟後,再向法院主張免責;至於讀者部分,原則上要承擔該債務,可先行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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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繼承規定,繼承人以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因此現在已經不太會出現所謂「父債子還」情形,若沒有留下遺產縱使負債千萬,兒女亦毋庸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