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曉莉問
房客拖欠房租五天以上,其間我已用通訊軟體line催繳房租, 房客均有回復會繳納,但至今仍未有任何行動。請問是否一定要房客拖欠二個月以上,房東才能有所行動?我現在可否立即會同當地警察,令其馬上搬離並扣押金?我這麼做會有法律責任嗎?正確作法應該怎麼辦?
律師蔡念辛答:
在租賃契約合法終止前,房客有權依租約占有並使用房屋,房東尚不得立即要求房客搬離。依《民法》第四四O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且若租金是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例如約定於月初收取該月份房租者,應於遲付達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因此,必須房客積欠的房租達二個月租額,房東才可以終止契約,沒收押金,這也就是實務上房東多約定相當二個月租額作為押租金之由來。
依法律規定,固然必須等房客積欠房租達二個月,房東才可終止租約。但若雙方經過協商,均同意提前終止租約,自無不可,因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本得由雙方自由約定。惟若讀者堅持沒收全部押金,恐怕較難與房客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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