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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 2013年04月17日 蘋果日報

 

讀者育雲問:

我今年十七歲,去年十一月媽媽幫我當保證人,分期付款買機車,車登記在我名下,十二月過戶到媽媽名下,後來車貸公司打電話來,要求我們把車子過戶回我名下,不然要告我們侵占和詐欺,但媽媽認為車款都有定期在繳,為何不能就這樣定時繳錢,且繼續登記在媽媽名下呢?

 

律師蔡念辛答:

     按讀者所述車貸公司之反應,推測讀者於購買機車時,可能就該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擔保車貸債務。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所謂「動產抵押」,指債務人仍可占有使用該動產,但若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變賣而優先受清償。又依同法第17條:「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因此,若該動產抵押契約是以讀者為機車所有權人,讀者事後逕自將機車移轉至母親名下,即有害抵押權人的權利,且違反抵押契約。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7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車輛若有設定動產抵押,應向車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監理所辦理登記。讀者可向監理所查詢、調閱動產抵押契約書,釐清「債務人占有抵押物的方式」、「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等相關約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另讀者本來就是機車所有權人、且按期繳納車貸,僅或許就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此為民事債權債務問題,並無涉及刑法侵占罪或詐欺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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