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當事人問我說:「我的銀行金融卡、帳戶被詐騙集團騙走,拿去做人頭帳戶使用,我又沒有去騙別人錢,錢都是被幕後的詐騙集團拿走阿。為什麼警方會把我以詐欺罪移送?我也是被害人阿!?」

這是非常普遍的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可能以「借款放款」、或者「應徵招募工作」為理由,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資料,甚至直接刊登廣告收購不常使用之銀行帳戶。接著詐騙集團會使用你的帳戶作為人頭,去收取被害人的金錢,一得手馬上把款項領走,等警方追查時往往只會查到這帳戶使用者,於是提供帳戶的人成為詐騙集團的代罪羔羊。

讀者最大的疑問是,明明不是我去騙人,錢也不是我拿走,為什麼要負詐欺罪責任?

因為我國《刑法》有所謂的「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而我國法院向來的見解幾乎都認為: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是可以預期可能發生被他人作為財產犯罪的工具,且破壞社會治安及妨害金融秩序,並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因此縱使提供者,不認識真正詐騙集團,也沒有共謀,但基於這個可預期的間接故意,就構成幫助詐欺罪。

 

因此提醒讀者,切莫輕易將個人金融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如果真的碰上這種情形,例如金融卡或存摺不小心遺失、或將資料交付他人後自己覺得可疑,

一定立刻通報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立刻報警,因為這涉及到未來刑事審判關於犯罪既遂、未遂,或到底有沒有幫助詐欺犯意認定的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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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念辛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